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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2023-05-15     (浏览数:)

广东医科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进步,根据教育部亚洲通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广东医科大学章程》《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决策咨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专门组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为:

(一)提出学术道德建设规划和工作建议;

(二)制定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制度,规范学术活动;

(三)督促和指导各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四)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调查,进行认定,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情况;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学术道德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做出的与学术道德建设有关的重要决策,应当听取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15人,且为单数,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取。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由校长提名。委员人选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处理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视情况需要届中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按程序进行增补: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行全体会议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专门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 1次例行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按照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进行调查,并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一般应提前 2 个工作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 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 2/3及以上,方为有效。学术道德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专门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十六条 如讨论议题确有需要,可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其亲属或与其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不公开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保管并负责归档,保存期 10 年。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部门、单位;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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