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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5-06-09     (浏览数:)

广东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亚洲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请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广东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以及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申诉的具体处理、协调、通知等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3名,由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余为委员,由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相关人员、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进行回避。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和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抽调57名人员(含学生代表)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请时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予受理。

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九条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学习类别和层次、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申诉要求但可改正的,作出暂不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五日内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符合条件的申诉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处理期限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延长处理期限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申诉事项,根据情况可提出以下申诉处理意见:

(一)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行为的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违法的,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意见提交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有关决策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决策会议或相关职能部门的重新研究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工作组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收讫。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收;

(二)按申诉人填写的申诉申请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三)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

申诉处理决定书在申诉人签收之日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亚洲通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五章听证

第十九条在申诉受理至申诉处理意见作出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主动或应申诉人申请启动听证程序。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动实施听证而申诉人没有申请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结果。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和被申诉人答辩的进行。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人进行陈诉,提出申诉的理由;

(三)作出原处理行为的职能部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双方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广东医学院学生申诉听证实施办法》(广东医政发[200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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