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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10-24   党政办公室   (浏览数:)

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经亚洲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本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若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三个月后,对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发给学生证。学生休学、退学、转学、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注销。


 

第七条具有学籍的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返校,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办公室注册。新学年需缴纳当年的学杂费后凭收据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学年开学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交齐学杂费者,应依程序办理免交、缓交或贷款手续后方能予以注册。逾期两个月不交齐学杂费又未办理相应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其中,必修课程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选修课程的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二级制记载,任意选修课成绩及格者才计入成绩档案。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册,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成绩与学分一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各门课程总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80%,平时考核占一般20%30%(具体比例每学期初教研室报教务处)。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听课、实验、作业、见习、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项目。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特点,按上述比例范围制定本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条学分的计算,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带小数点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学分计算:理论教学:1学分/18学时;毕业实习:1学分/周;毕业考试4学分;临床技能考核:4学分;毕业设计与论文答辩:4学分;军事训练:1学分/周;社会实践:实践报告(每篇1学分/不少于4000字),最多记3学分;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科研论著:非核心期刊论著2学分/篇、核心期刊论著4学分/篇(综述论文学分减半,非第一作者学分根据排序先后学分逐渐减少);通过CET4级:2学分;通过CET6级:2学分;获省级及以上计算机二级证书:2学分。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Σ(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


 

Σ课程总学分


 

2.百分制、绩点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对应为优秀等级。


 

8980分为3.93.0绩点,对应为良好等级。


 

7970分为2.92.0绩点,对应为中等等级。


 

6960分为1.91.0绩点,对应为及格等级。


 

低于60分为0绩点,对应为不及格等级。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应予以重修。二级学院(部)和教研室应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凡旷缺一次实验课,扣除该门课程平时成绩30%,无故旷缺实验课三次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不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按不合格记载,并记入留级累计课程门数。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病、事假等证明,经教务处核实后,方为有效。补考不设缓考。


 

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详见《广东医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广东医政发[2010]31号)。考试作弊受处分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数学、计算机、公共英语等公共基础课程,经学生自学,已经达到课程教学大纲“合格”标准,本人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允许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未经准许,擅自离开岗位者每天扣除该科学习总成绩的10%,五天以上(含五天)按该科实习总成绩不合格处理,毕业时,应补足实习所缺天数后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体育课和国防教育课均为必修课,不计入升留级门数。经考核,不合格者可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不准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门诊部证明,体育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后,可依病残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保健课,考核按课程内容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指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合格者,不能毕业。任意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修新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校体育特招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无赛事的学期成绩记载乘以系数1.1,在有赛事的学期乘以系数1.2;非体育特招生在有赛事的学期成绩记载乘以系数1.1。乘以系数后的成绩不能超过该年级本专业本门课程的最高分。


 

第十八条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于成绩公布完毕一周内(若在放假期间公布成绩则于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查卷申请(教务处主页下载成绩核查申请表填写),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教学秘书及学生代表(由年级辅导员推荐)成立成绩复查小组进行核。如有成绩更正,负责评卷的老师在卷面上作更正并签署姓名,教研室出具成绩更正书面报告,教研室主任签名报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或副院长)审批签字,上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向年级办公布。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对当事人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修学年限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不能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年限三年。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升级条件由教务处审核后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经过正常补考(或重修),必修课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5门者(不含英语、计算机、体育、国防教育课程),必须予以留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留级后,须完成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原已修过的相同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允许免修。原不及格的课程,学生缴费后可以在开课年级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后的成绩记载。毕业时,达到学士学位条件者,不影响学位的获得。学生留级后,如后续无相应专业的,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选择留级,但不得超过所学专业的最长修学年限。毕业前选择留级的学生,不能参加当年毕业年级的毕业操作技能考核、毕业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留级后可选择住校或不住校学习,不住校学习的学生须与所在二级学院(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留级后,按重修课程的学分缴交学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经二级学院、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不能继续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分流;


 

4.高分录取的专业申请转入低分录取专业,或相同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专业互转,在班级和宿舍可以容纳、前期教学计划趋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同意调整;若教学计划不同,本人仍坚持调整专业的,则编入下一年级的拟调专业;


 

5.二年级及以下的临床医学专业和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在班级可以容纳时可以在校内互转;其他专业的学生申请调往本校临床医学院专业学习的,按照《广东医学院本科生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除外),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由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负责办理调转专业手续;转入临床医学专业的,按照《广东医学院本科生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2.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完成所在年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审核合格者,方可毕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文科类考生转入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3.定向生及委托代培生;


 

4.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要求转出亚洲通:的,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2.学生要求转入亚洲通:的,须提交个人申请及转出学校批准文件,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3.学生跨省转学需在每年五月、十一月提出申请,省教育厅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办理审批手续,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4.转学工作直接关系人才培养计划,各二级学院必须严肃、认真把关。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擅自接收的转学学生,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事假而缺课超过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在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长连续休学三年。


 

第三十二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校生退役回校恢复学籍后,与学籍学业有关的问题,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


 

4.学生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休学时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四条自费出国留学须中途停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休学期满,学生必须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无后续专业者)下一年级学习;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对其本人的品行进行了解。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留级两次,经补考(或重修)累计5门及以上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含英语、计算机、体育、国防教育课程);


 

2.本科生延长修年限超过三年的;


 

3.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及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后,仍不办理恢复入学资格、复学及恢复学籍手续的;


 

4.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5.因病应该休学,经学校劝告后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逾期两个月不交齐学费又未办理相应缓交学费手续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本人申请退学者,由主管院长签字后生效;其余情况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或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可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复学条件(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4.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三十九条已经取消、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凡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园文化、体育、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贡献;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可以获得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广东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及《广东医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广东医政发[2010]31号)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开除学籍的。


 

第四十三条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军训及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七学时计,其余旷课每天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学生请假时,须到年级办公室填写请假申请表。病假要有学校门诊部证明,事假、公假须交有关证明,按请假时间长短由年级辅导员或二级学院领导、教务处分级审批。批准后,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有关教研室。学生请假须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1.请假三天之内的,由年级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


 

3.因特殊情况请假长达半个月及以上者,由教务处领导批准;


 

4.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述规定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5.毕业实习生的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医院管理处另行规定;


 

6.学生旷课是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下列学时者,按下列原则处理:


 

1)累计达1421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2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6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507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考勤工作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而应受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余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内不重犯或无其他违纪行为且成绩良好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3.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或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可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于申诉期(5个工作日)满后,由学校院长办公室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申述按照《广东医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诸方面作全面鉴定。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办理,发给结业证书:


 

1.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或指定选修课)不合格者;


 

2.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3.五年制本科生选修课未修满15选修学分者,四年制本科生选修课未修满12选修学分者;


 

4.毕业前,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第四十九条因成绩[含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而结业者,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不合格的课程,重修后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重修课程按广东教育厅规定的重修课程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本人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才能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与发证日期按重修合格的时间填写,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开始计算。


 

第五十条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一条对无学籍学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 2012 9 1 日起 实施,《广东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200880号)同时废止。


 

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经亚洲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本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若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三个月后,对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发给学生证。学生休学、退学、转学、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注销。


 

第七条具有学籍的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返校,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办公室注册。新学年需缴纳当年的学杂费后凭收据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学年开学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交齐学杂费者,应依程序办理免交、缓交或贷款手续后方能予以注册。逾期两个月不交齐学杂费又未办理相应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其中,必修课程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选修课程的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二级制记载,任意选修课成绩及格者才计入成绩档案。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册,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成绩与学分一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各门课程总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80%,平时考核占一般20%30%(具体比例每学期初教研室报教务处)。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听课、实验、作业、见习、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项目。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特点,按上述比例范围制定本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条学分的计算,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带小数点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学分计算:理论教学:1学分/18学时;毕业实习:1学分/周;毕业考试4学分;临床技能考核:4学分;毕业设计与论文答辩:4学分;军事训练:1学分/周;社会实践:实践报告(每篇1学分/不少于4000字),最多记3学分;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科研论著:非核心期刊论著2学分/篇、核心期刊论著4学分/篇(综述论文学分减半,非第一作者学分根据排序先后学分逐渐减少);通过CET4级:2学分;通过CET6级:2学分;获省级及以上计算机二级证书:2学分。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Σ(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


 

Σ课程总学分


 

2.百分制、绩点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对应为优秀等级。


 

8980分为3.93.0绩点,对应为良好等级。


 

7970分为2.92.0绩点,对应为中等等级。


 

6960分为1.91.0绩点,对应为及格等级。


 

低于60分为0绩点,对应为不及格等级。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应予以重修。二级学院(部)和教研室应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凡旷缺一次实验课,扣除该门课程平时成绩30%,无故旷缺实验课三次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不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按不合格记载,并记入留级累计课程门数。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病、事假等证明,经教务处核实后,方为有效。补考不设缓考。


 

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详见《广东医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广东医政发[2010]31号)。考试作弊受处分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数学、计算机、公共英语等公共基础课程,经学生自学,已经达到课程教学大纲“合格”标准,本人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允许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未经准许,擅自离开岗位者每天扣除该科学习总成绩的10%,五天以上(含五天)按该科实习总成绩不合格处理,毕业时,应补足实习所缺天数后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体育课和国防教育课均为必修课,不计入升留级门数。经考核,不合格者可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不准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门诊部证明,体育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后,可依病残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保健课,考核按课程内容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指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合格者,不能毕业。任意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修新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校体育特招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无赛事的学期成绩记载乘以系数1.1,在有赛事的学期乘以系数1.2;非体育特招生在有赛事的学期成绩记载乘以系数1.1。乘以系数后的成绩不能超过该年级本专业本门课程的最高分。


 

第十八条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于成绩公布完毕一周内(若在放假期间公布成绩则于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查卷申请(教务处主页下载成绩核查申请表填写),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教学秘书及学生代表(由年级辅导员推荐)成立成绩复查小组进行核。如有成绩更正,负责评卷的老师在卷面上作更正并签署姓名,教研室出具成绩更正书面报告,教研室主任签名报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或副院长)审批签字,上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向年级办公布。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对当事人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修学年限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不能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年限三年。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升级条件由教务处审核后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经过正常补考(或重修),必修课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5门者(不含英语、计算机、体育、国防教育课程),必须予以留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留级后,须完成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原已修过的相同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允许免修。原不及格的课程,学生缴费后可以在开课年级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后的成绩记载。毕业时,达到学士学位条件者,不影响学位的获得。学生留级后,如后续无相应专业的,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选择留级,但不得超过所学专业的最长修学年限。毕业前选择留级的学生,不能参加当年毕业年级的毕业操作技能考核、毕业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留级后可选择住校或不住校学习,不住校学习的学生须与所在二级学院(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留级后,按重修课程的学分缴交学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经二级学院、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不能继续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分流;


 

4.高分录取的专业申请转入低分录取专业,或相同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专业互转,在班级和宿舍可以容纳、前期教学计划趋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同意调整;若教学计划不同,本人仍坚持调整专业的,则编入下一年级的拟调专业;


 

5.二年级及以下的临床医学专业和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在班级可以容纳时可以在校内互转;其他专业的学生申请调往本校临床医学院专业学习的,按照《广东医学院本科生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除外),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由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负责办理调转专业手续;转入临床医学专业的,按照《广东医学院本科生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2.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完成所在年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审核合格者,方可毕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文科类考生转入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3.定向生及委托代培生;


 

4.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要求转出亚洲通:的,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2.学生要求转入亚洲通:的,须提交个人申请及转出学校批准文件,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3.学生跨省转学需在每年五月、十一月提出申请,省教育厅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办理审批手续,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4.转学工作直接关系人才培养计划,各二级学院必须严肃、认真把关。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擅自接收的转学学生,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事假而缺课超过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在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长连续休学三年。


 

第三十二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校生退役回校恢复学籍后,与学籍学业有关的问题,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


 

4.学生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休学时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四条自费出国留学须中途停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休学期满,学生必须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无后续专业者)下一年级学习;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对其本人的品行进行了解。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留级两次,经补考(或重修)累计5门及以上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含英语、计算机、体育、国防教育课程);


 

2.本科生延长修年限超过三年的;


 

3.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及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后,仍不办理恢复入学资格、复学及恢复学籍手续的;


 

4.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5.因病应该休学,经学校劝告后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逾期两个月不交齐学费又未办理相应缓交学费手续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本人申请退学者,由主管院长签字后生效;其余情况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或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可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复学条件(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4.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三十九条已经取消、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凡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园文化、体育、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贡献;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可以获得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广东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及《广东医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广东医政发[2010]31号)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开除学籍的。


 

第四十三条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军训及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七学时计,其余旷课每天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学生请假时,须到年级办公室填写请假申请表。病假要有学校门诊部证明,事假、公假须交有关证明,按请假时间长短由年级辅导员或二级学院领导、教务处分级审批。批准后,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有关教研室。学生请假须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1.请假三天之内的,由年级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


 

3.因特殊情况请假长达半个月及以上者,由教务处领导批准;


 

4.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述规定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5.毕业实习生的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医院管理处另行规定;


 

6.学生旷课是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下列学时者,按下列原则处理:


 

1)累计达1421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2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6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507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考勤工作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而应受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余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内不重犯或无其他违纪行为且成绩良好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3.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或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可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于申诉期(5个工作日)满后,由学校院长办公室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申述按照《广东医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诸方面作全面鉴定。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办理,发给结业证书:


 

1.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或指定选修课)不合格者;


 

2.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3.五年制本科生选修课未修满15选修学分者,四年制本科生选修课未修满12选修学分者;


 

4.毕业前,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第四十九条因成绩[含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而结业者,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不合格的课程,重修后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重修课程按广东教育厅规定的重修课程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本人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才能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与发证日期按重修合格的时间填写,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开始计算。


 

第五十条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一条对无学籍学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