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和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广东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外出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六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专款专用,相关工作接受学校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团委等单位配合学生处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专门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服务管理组织,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的设置审批;
(二)负责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的审批;
(三)汇总审核每月勤工助学学生薪酬;
(四)有关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的其它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信息库;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用工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财务处履行下列职责:管理勤工助学专项基金,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团委履行下列职责: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勤工宣传、岗位设置、学生学习效果、活动场所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校内用工单位是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设置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
(四)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教育、管理、考核;
(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考勤和酬金报送。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职责设置岗位,设岗原则具体包括:
(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
(二)勤工助学岗位所从事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
(三)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四)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七)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涉密工作;
(二)涉及国家、学校或本部门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的工作;
(三)明显超出学生身心承受能力的工作;
(四)必须由教工自行完成的业务工作、党务工作;
(五)涉及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含废物)的工作;
(六)涉及危险性仪器设备操作的工作;
(七)实验技术培训的工作;
(八)各用工部门内部清洁卫生的工作;
(九)其它不适宜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
第十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固定岗和临时岗设岗审批
(一)固定岗和临时岗岗位由学校学生处负责审批;
(二)固定岗岗位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三)各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临时岗,需填写《广东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设岗申报表》,并提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提出设岗申请;
(四)临时岗的申请根据设岗事由进行审批,一事一批;
(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举行的大型学生活动的临时岗位需由相关单位提出年度预算申请,由学生处集中核定。
凡未经学生处审批,各单位均不得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和临时岗岗位。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录用及离岗
第十八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有余力,生活简朴,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三)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设岗单位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且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处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二十一条为了给亚洲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如果出现多个岗位的情况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上岗后,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学生处应不定期地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一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工作应至少工作一个学期,学生离岗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设岗单位提出离岗申请,经设岗单位批准后做好相关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处负责组织和指导校内各用工单位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从工作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悔改者报学生处批准后,可扣除劳动报酬或向学生处申请调换。若自行调换、辞退学生或出现冒名顶替等情况,自愿接受停发勤工助学薪酬或撤销勤工助学岗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末(临时岗位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工单位要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者;
(五)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学校职能部门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六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九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具体计酬标准是每小时15元。以后若有酬金标准的变动以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各用工单位指定专人于每月3日之前报送《广东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至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审核汇总全校固定岗位酬金及审核汇总临时岗位酬金,最终由学生处统一汇总制文,学生处及相关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绑定的工行账户中。逾期未交表的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累计迟交或漏报达三次及以上者,学生薪酬由用工部门自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在校内各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其报酬一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发放。各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数超出核定工时,原则上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各单位自行支付,不得在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中支出。对于校内营利性、创收性单位设置的岗位,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专业教师因个人科研等需要而聘用学生做助理的,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教师本人支付,计酬标准双方自行商定。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广东医政发〔2014〕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