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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20-05-26     (浏览数:)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奖励机制的育人杠杆作用,突显学校办学特色,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和多元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评选秉持公正、公平、公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港澳台学生奖学金、民族学生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级学生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下称校级评委会)和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小组(下称学院评选小组)两级奖学金评选机构。

(一)校级评委会负责各类奖学金评选的监督工作和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各学院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专项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校级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

(二)校级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13-17人。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由校级评委会办公室负责遴选。学生代表在评选过程中须遵守回避原则,不参与自己申报奖项的评选工作。

(三)学院评选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9-13人。学院评选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项设置

第六条奖学金设个人奖学金和集体奖学金。

(一)个人奖学金

1.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分为学业一、二、三等奖。

2.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为道德风尚奖、学术科研奖、创业实践奖、文体艺术奖、公益服务奖、自强不息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等8个类别。专项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自行制定评选办法,确定申报条件、评选人数和奖励标准,自行组织评选和表彰。

3.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

(二)集体奖学金

集体奖学金包括优良学风班和零补考班。

第七条毕业年级毕业当年只评选道德风尚奖、学术科研奖、创业实践奖、文体艺术奖、公益服务奖、自强不息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等8个类别专项奖。

第八条专项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申请人须以个人的名义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交申请并参与答辩(学业奖学金申请人可豁免答辩);优良学风班、零补考班以班集体名义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出申请并参与答辩。虽具备奖学金申请条件,但不提出申请或不参与答辩者视为弃权。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测评学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且无不正当理由欠缴学校相关费用的行为;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测评学年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以上(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免予执行的学生除外);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乐于为集体和他人服务,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

(六)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须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积极,业绩突出,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得到同学们普遍肯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行为;

(二)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行为;

(三)测评学年体育素质测试不达标;

(四)测评学年有不及格科目;

(五)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擅自拖欠学费;

(六)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五章评选项目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校长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中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优良学风班”和“零补考班”由学校组织评选,学业奖学金、其他专项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由各学院组织评选。

第十二条学业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分为学业一二三等奖。各学院按专业年级的学年学业平均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获奖名单及等级。学年学业平均分在本专业年级前5%可获评学业一等奖,学年学业平均分在本专业年级前10%可获评学业二等奖,学年学业平均分在本专业年级前15%可获评学业三等奖其中,学业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分别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参评人数的3%、5%、7%。

第十三条专项奖学金:除学业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和“优良学风班”、“零补考班”以外,学校按各学院参评人数的12%专项奖学金名额下拨至各学院,由各学院评选小组组织评选。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各类奖项的具体名额,并在本学院申请学生中择优评选出相关奖项的获得者。毕业年级当年只评选专项奖学金,总名额不超过学院应届毕业年级学生人数的12%。

(一)道德风尚奖:奖励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二)学术科研奖:奖励在各类学术科研竞赛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各类科研成果的学生。

(三)创业实践奖:奖励在各类职业规划、创业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四)文体艺术奖:奖励在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五)公益服务奖:奖励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且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六)自强不息奖:奖励自强不息,勇于克服在学业、科研、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意志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绩的学生。

(七)优秀学生干部奖:奖励在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干部职务,热心为同学服务,成绩显著的学生。由校级评委会和各学院评选小组分类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分别按照校级学生干部和学院学生干部两个系列单独确定。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由各校级学生组织的主管单位推荐,校级评委会组织评选,名额不超过校级团学组织各部门正副职干部人数的15%。

(八)优秀毕业生奖:奖励在毕业年级中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应届毕业生。由各学院评选小组组织评选。名额不超过应届毕业年级学生人数的10%。

第十四条集体奖学金

(一)优良学风班:奖励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氛围浓厚的自然班级。奖金必须用于班级学风建设和班级活动。

(二)零补考班:奖励班级学风良好,学生学习态度端正,课堂教学秩序良好,考试无违规、作弊行为,班级全体同学所有科目考试成绩,零人次补考的班级。奖金必须用于班级学风建设和班级活动。

第十五条院长奖学金

(一)院长奖学金候选人从各学院学业奖、专项奖获得者中产生,由各学院评选小组组织评选。评选标准应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表现。

(二)各学院应对院长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评分及排名,作为校长奖学金候选人的推荐依据。

(三)院长奖学金名额按各学院参评人数的1%确定,每学院名额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校长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候选人从各学院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二)校长奖学金由校级评委会组织评选。校级评委会按照参评人数的数量确定各学院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名额,每学院名额不少于1人,全校限额50人。最终评选校长奖学金20名,授予“校长奖章”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校长奖学金,8000元/人;

(二)院长奖学金,3000元/人;

(三)学业一等奖,2000元/人;

(四)学业二等奖,1000元/人;

(五)学业三等奖,800元/人;

(六)专项奖,600元/人;

(七)优良学风班,800元/个。

(八)零补考班,1000元/个。

第六章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时间为每年的9-10月,评选学年度从上一年的9月1日起至当年的8月31日止。毕业年级奖学金评选工作安排在毕业当年的4月份。由学生处下发各学院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人数,各学院根据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各项奖学金的评选流程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

(二)学生提交申请;

(三)各学院组织答辩大会,申请学生进行答辩;

(四)各学院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级评委会办公室;

(五)校级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复核初评结果,报校级评委会;

(六)校级评委会组织校长奖学金评选答辩会

(七校级评委会对各类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发文表彰,奖学金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帐号。

第七章公示和复议

第二十条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如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评选小组应在接受复核审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选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评委会提出复议申请,校级评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此意见为最终结果。由学校组织评选的,学生可直接向校级评委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八章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具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对于获奖学生,学校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等形式进行精神激励。学生个人获得奖学金的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校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之间的荣誉称号可兼得,奖金取最高额。“优良学风班”和“零补考班”荣誉称号可兼得,奖金不兼得。

学校参评校内奖学金,不影响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社会奖学金的奖项及奖金(设奖单位另有要求除外),荣誉称号及奖金均可兼得。

第二十三条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获奖人数,以评选学年度内可参评人数为基数,按各类奖项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六条校级评委会和各学院评选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于休学或转学于外校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年奖学金。对于转学到本院的学生,可以参评当年奖学金,但占用原所在学院名额。对于交换生,当年奖学金返回原学院参评,占用原所在学院名额。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办法》(广东医政发〔2014〕48号)对于2017-2018学年奖学金评选仍然有效,在2017-2018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完成后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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