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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2020-05-26     (浏览数:)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亚洲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研究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本着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利的原则,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原则上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时,研究生学院按规定对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九条新生患有疾病或怀孕等原因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但预期一年内能达到健康标准者,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本人申请,研究生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中途不接受报到,报到时间与下学年新生同步。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创新创业的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第十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二条经复查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的,学校可以建议学生转专业学习;学生不同意转专业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无故逾期不注册者,作旷课论处;超过两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新学年开学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交齐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应依程序办理免交或贷款手续后方能予以注册。逾期两个月未缴清费用或未办理贷款手续并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具体办法参见亚洲通: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法的相关文件。

研究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参见亚洲通: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办法的相关文件。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研究生可以选修除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课程,课程及格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转专业/指导教师与转学

第十八条研究生入学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改换指导教师: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或本校无法继续培养者;

(三)经亚洲通:附属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者;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研究生入学考试分数低于所申请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研究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及改换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须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学科提出申请,原指导教师及原招生学科导师组组长签署意见,经拟转入的导师和拟转入招生学科导师组组长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二)研究生申请转到校外培养单位,须有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和培养学科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校外培养单位研究生申请转入,须经亚洲通:接受学科、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学科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时公示研究生转专业、指导教师及转学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事假超过六周的

(三)因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等;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原则上以1年为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满2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须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停发奖学金、研究生业务费和助学金(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病休学者,由本人或亲属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亚洲通: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如果本人或其亲属拒绝申请,但情况确属需要休学者,研究生学院按规定直接为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亚洲通:附属医院或亚洲通: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并经亚洲通:附属医院或亚洲通: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有两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后,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延长修学年限累计超过二年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位论文工作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期间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的,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退学研究生,须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

(三)经诊断为不符合复学条件(包括意外致残)者;

(四)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任务,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毕业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答辩委员会同意、学科组评议、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但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或指定选修课)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换发毕业证书及补发学位证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成绩不合格而结业者,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尚未重修者可申请重修补考不合格的课程,重修后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并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论文补答辩,补答辩通过者,可补发学位证书。重修课程按教育厅规定的重修课程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

(二)补答辩只有一次机会,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

(三)补换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日期,按发证日填写。

第三十五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只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在读期间,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招生学科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可提前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累计学分达到要求,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须在85分以上(含85分),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技能经考核达到住培医师水平,并发表(含已录用)与其专业相关的SCI论文(论著)总计影响因子达到2分或以上;(二)学术学位研究生发表(含已录用)与其专业相关的SCI论文(论著)总计影响因子达到4分或以上。(三)非医学类专业研究生须在本领域内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杂志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论文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和广东医科大学为第一单位。为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亚洲通:不允许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必须交纳相应的费用,学校不予给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费及业务费。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可以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审批。学校团委于每年12月底对社团进行检查。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审批。

第四十八条建立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九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亚洲通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亚洲通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相关文件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研究生受表彰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应予以重修。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达下列学时者,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累计达14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二)累计达14~21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2~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36~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50~7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学术诚信管理。对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失信及舞弊作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依照《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学校其他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申诉依照《广东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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