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经亚洲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有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出国留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在新生报到前向所在学院递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后交教务处审批。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入伍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学校为新生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的,学校可以建议学生转专业学习;学生不同意转专业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具有学籍的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返校,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新学年需缴纳当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后凭收据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的,必须事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学生情况报告报教务处,予以退学处理。
新学年开学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交齐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应依程序办理免交、缓交或贷款手续后方能予以注册。逾期两个月未缴清费用或未办理贷款手续并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其中,必修课程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选修课程的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二级制记载,任意选修课成绩及格的才计入成绩档案。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成绩合格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成绩与学分一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门课程总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80%,平时考核占一般20%~40%。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听课、实验、作业、见习、各专业的基本技能操作、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网络学习等项目。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特点,按上述比例范围制定本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学分的计算,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带小数点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一)学分计算:理论教学:1学分/17学时;毕业实习:1学分/周;毕业考试4学分;临床技能考核:4学分;毕业设计与论文答辩:由各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学分);军事训练:1学分/周。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Σ(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 ---------------------------------------------
Σ课程总学分
(二)百分制、绩点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对应为优秀等级。
89~80分为3.9~3.0绩点,对应为良好等级。
79~70分为2.9~2.0绩点,对应为中等等级。
69~60分为1.9~1.0绩点,对应为及格等级。
低于60分为0绩点,对应为不及格等级。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或者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应申请重修。学院和教研室应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旷实验课一次,扣除该门课程平时成绩30%;旷实验课三次以上的,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应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批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缓考不合格的,该门课程成绩按不合格记载,并记入留级累计课程门数。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在考试前递交缓考申请,应于课程考试后两天内将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核实后交到教务处。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病、事假等证明,经教务处核实后,方为有效。补考、重修不设缓考。
第十四条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其中第二次重修考试安排在毕业当年的2~3月间进行,考试仍不及格的不予毕业。
补考、重修成绩不含平时成绩,卷面成绩≥68分的按68分记载, <68分的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课程结束考试旷考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补考旷考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重修考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开除学籍以外的纪律处分的,不予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指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补考,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合格的,不能毕业。任意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修,也可另选修新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数学、计算机、公共英语等公共基础课程,经学生自学,已经达到课程教学大纲“合格”标准,本人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允许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未经准许擅自离开岗位的,每天扣除该科学习总成绩的10%,五天以上(含五天)按该科实习总成绩不合格处理,毕业时,应补足实习所缺天数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的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不准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门诊部证明、体育教学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后,可依病残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保健课,考核按课程内容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体育特招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无赛事的学期成绩记载乘以系数1.1,在有赛事的学期乘以系数1.2;非体育特招生在有赛事(省级及以上比赛)的学期成绩记载乘以系数1.1。乘以系数后的成绩不能超过该年级本专业本门课程的最高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于成绩公布完毕一周内(若在寒暑假放假期间公布成绩则于下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教务处主页下载成绩核查申请表填写),由学生所在学院联系教研室负责核查。如有成绩更正,负责评卷的老师在卷面上作更正并签署姓名,教研室出具成绩更正书面报告,教研室主任签名后报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或副院长)审批签字,上交教务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反馈复查试卷情况。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的,对当事人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真实完整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为学生出具的学业成绩单,记载所学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学业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若学生重新参加高考被亚洲通:录取的,其原来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章修业年限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能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年限三年,休学创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年限四年。若休学一年后再因创业申请休学,最长修业年限亦不能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年限四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升级条件的,由教务处审核后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每年九月经补考(或重修)考试且成绩报送完毕后统计,必修课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的,予以留级。对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再作留级处理,若毕业时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应予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留级后,须完成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原已修过的相同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不可以重新修读。原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在开课年级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后的成绩记载,课程结束考试合格的,则该门课程不计入补考课程。毕业时,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不影响学位的获得。学生留级后,如后续无相应专业的,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留级后,按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缴交学费。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事假超过六周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在校本科生申请休学的,每次以一年为限,且不得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年限。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需提供创业计划和相关资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准予休学。
第三十一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予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在校生退役回校恢复学籍后,与学籍学业有关的问题,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满,学生须按时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获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就诊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的,方可申请复学,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二)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时须提交创业证明材料,经学校核查确实属于创业经历的,方可申请复学。不符合创业经历的,按非创业休学情况处理。复学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每年九月经教务处统计,累计留级两次,经补考(或重修)后必修课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的;
(二)本科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仍不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病假、事假超过六周,应当休学而未休学,经学校劝说仍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逾期两个月未缴清费用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并注册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七章处理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决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或无法送交本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主页、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在接到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通知书后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军训、见习及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的,每天按旷课7学时计算,其余旷课每天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四十二条学生需请假的,应当到年级办公室填写请假申请表;病假要有学校门诊部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假、公假须交有关证明,按请假时间长短由年级辅导员或学院领导、教务处分级审批。经批准后,由学院负责通知有关教研室。学生请假须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一)请假三天及以内的,由年级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三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学院领导批准;
(三)因特殊情况请假长达半个月及以上的,由教务处领导批准;
(四)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述规定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学生见习、实习期间的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相关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4~21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2~3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6~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7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勤工作应由授课教师负责,在年级辅导员或学生干部的协助下进行,发现旷课违纪情况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报告。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关键信息的,应该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照《广东医科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结业办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或指定选修课)不合格的;或未完成规定学业学分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三)五年制本科生选修课未修满15选修学分的,四年制本科生选修课未修满12选修学分的;
(四)毕业前,创新创业学分未达到6分的。
第四十九条因成绩[含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结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重修不合格的课程,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与发证日期按重修合格的时间填写。
第五十条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对无学籍学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医政发〔201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