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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
广东医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
2012-02-23   党政办公室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确保学校、二级学院和学校职能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亚洲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是指学校在编及合同聘用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和二级学院及学校职能机构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学校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范围

第五条 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可以提出申诉:

(一)认为学校和二级学院及学校职能机构(以下统称被申诉人)的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教师法》规定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行政处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

第七条 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或上级行政部门受理。

第三章  受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代表、法律专家、教师代表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负责受理校内教职工的申诉受理、处理工作和教育纠纷的处理工作。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申诉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意见书,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监督申诉案件的执行。

第十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接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一式三份)。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其他有关情况;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部门申诉或诉讼,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二)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不符合申诉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对申诉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申诉,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校内教师申诉委员送达申诉人的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提交作出具体管理行为的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据材料,以及作出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关材料或者证据。

第十七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决定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审理申诉案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十九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派出委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与申诉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申诉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调查报告和申诉人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申诉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切;

   (八)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经充分讨论,根据不同情况,依多数委员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事实清楚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改正。

(三)管理行为的一部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应责令变更不适用部分或重新处理;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撤销、变更,并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管理行为:

   (五)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的,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责令其进行修改或废止,已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撤消或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申诉处理意见书,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申诉处理意见书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所作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的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复核。

复核和复议期间,不影响申诉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未做申诉处理意见书之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亚洲通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或学校主管的行政部门的正式处理决定书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八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不得因教师提出申诉,而加重对教师的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对打击报复或陷害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或敷衍塞责,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申诉人处理有误,且不按上级管理部门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学校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三十三条 对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医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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