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主页  |  新闻网  |  English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及文件 
 申请公开 
 
后勤保障
广东医学院东莞校区校园管理实施细则
2012-02-23   党政办公室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 维护东莞校区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内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亚洲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莞校区校园管理的任务是:对校门、道路以及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教师公寓和学生公寓管理另见有关规定)进行综合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管理秩序,消除各种事故或事故隐患,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东莞校区校园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东莞校区校园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是学校保卫处,物业办公室参与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能积极配合校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东莞校区校园日常秩序,学校保卫处负责物业公司保安的监管工作,物业办公室负责物业公司宿管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出东莞校区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校车辆(包括公务车、私人车)凭学校保卫处核发的校园通行证进出校门;

(二)驻校施工队车辆凭校园临时通行证进出校园(每半年换发一次);

(三)除特种车辆外,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办事,由门卫值班员发放临时校园通行证,离校时须将临时通行证交还门卫值班员;

(四)出租车进入校园,本校师生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经门卫验证后方可放行;校外人员或本校师生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人员乘坐出租车进入校园,须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五)车辆向校外运载货物,门卫应凭证经核准无误后方可放行。单位集体货物凭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开具放行条;私人货物凭本人身份证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方准出门;

(六)夜间十点以后禁止向校外运载贵重物质;

(七)货车、面包车出校门,须接受门卫检查。

第七条 对不服从门卫管理的车主或个人,交学校保卫处处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未经保卫处及物业办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东莞校区校园摆摊经营;校园内禁止叫卖、串门兜售、乞讨、化缘和收拣破烂等干扰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门卫有权查询进出校门的人员;有权检查进出校门的车辆以及携带的物品,任何人应配合查询。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九条 进入东莞校区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车速行驶,禁鸣高音喇叭和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未经保卫处允许,非亚洲通: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校内人员的机动车、自行车应停放在车库或学校指定的位置,不准乱停乱放。

第十条 进入东莞校区校园摆摊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需先由保卫处审批,再到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确定经营项目、面积和收取的金额(按每平方米 300 / 天收取),按物业管理办公室出示的证明到财务处缴费后,到保卫处备案并领取校园经营许可证和规定地点。对不需摆摊经营属赞助形式的单位或个人也需经保卫处审批后到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以确定经营项目、形式、时间并收取一定的按金(按每平方米 100 / 天收取,程序按以上办理)。严禁随意摆摊、兜售商品及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违者将由保卫处和物业管理办公室联合进行处罚。

禁止无照经营。未经批准,各部处、二级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不准在校园内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各部处和二级学院如需在校区内从事经营、开发等商业行为应到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在确定经营项目、范围后,予以立项,并以学校的名义用招投标的方式向全社会招标。

经营特殊服务行业(如配钥匙、修单车、缝补衣物、回收废品)必须经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到物业办办理手续,签定合同,地租价每平方米按校区商店价收取租金,超过 5 平方米的还要组织招标。

凡在东莞校区承包经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一律不准占道经营,如有占道经营的按每平方米 1000 / 天收取地租。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校外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东莞校区校园内举行任何文娱、体育活动,违者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如经允许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举行,并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东莞校区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吵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不准打鸟、钓鱼、摘取花果、损坏草木、打枪玩弹弓等;禁止在绿化草地上踢足球或从事其它破坏绿地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东莞校区校园内禁止随地便溺、乱烧物品和乱倒垃圾、渣土、脏物等行为;不准在建筑物上涂抹刻划,不准在校园内放养鸡、鸭、狗等牲畜。

第十四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东莞校区校园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有关领导审批同意,不得在东莞校区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广播或电视设施。

第四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六条 东莞校区内有关宣传工作应严格按照广东医党发 [2005]27 号文件执行。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经批准并到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能举行。

集会、讲演、报告等活动不得有违反国家宪法、四项基本原则和分裂国家的言行。不得宣传封建迷信。禁止非法游行、罢课、张贴大小字报和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及音像物品。

第十七条 凡在东莞校区内举行放映、演出、舞会或体育项目比赛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主动与保卫处与物业管理办公室联系,共同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室内举行的,必须控制人数,尽可能凭票或凭证入场。

举办上述活动,未经党政办公室批准,不得向校外售票、发票和张贴广告。

第十八条 属于大型(校际或跨校际)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事先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必要时保卫处派人协助维护秩序。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终止活动。

第十九条 参加公共活动的人员或观众,必须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需在东莞校区校园内悬挂横幅、宣传标语和设置广告牌者,需报校党委宣传部,经审核同意并确定放置时间和地点后,才能进行;同时应在规定的时段内给予拆除。

第五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需在东莞校区校园内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必须先报保卫处同意,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后方能住宿;申报暂住人口,必须持有身份证方能办理登记手续,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做到来人登记,人走注销。

第二十二条 住在东莞校区校园内超过十日以上不满三个月的暂住人员,应办理校门临时出入证,对从事社会化服务、经商,建筑、修缮等集体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校外人员,应由其主管处室负责登记造册,到保卫处办理“三证”。

第二十三条 外来暂住人口由保卫处(派出所)与留宿处室或留宿个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有暂住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中毒、防工伤事故的工作。

保卫处和派出所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暂住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并建议有关处室解雇、解聘或直接清退不适合的暂住人员。

第二十四条 外来暂住人口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留宿外人,不得男女混住。严禁在留宿地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喧哗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不得擅自出租或让出住房给暂住人员作商店、工场或其他住宿以外的用场。

第六章 校园管理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东莞校区校园管理实施细则的处罚分为:(一)口头批评教育或警告;(二)经济赔偿;(三)属本校人员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员违反东莞校区校园管理细则的,酌情从轻处罚;不满 14 周岁的人员违反东莞校区校园管理细则的,免予处罚,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违反东莞校区校园管理细则的,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东莞校区校园管理行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赔偿,如果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能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二十九条 外来个人、单位违反东莞校区校园管理细则的,处罚直接责任者;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主管人员。

第三十条 违反东莞校区校园管理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后果严重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 18 周岁人员违反东莞校区校园管理实施细则的;(三)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东莞校区校园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由保卫处执行,赔偿损失的处理由被损坏财物的主管处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有关处罚的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以及保卫处共同协商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超出本细则管辖范围的行为,由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商物业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06111日起施行。《广东医学院东莞校区综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广东医政发[2005]180号)即日停止执行。

?
?
?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