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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采购
广东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2-02-23   党政办公室   (浏览数:)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效益,延长使用寿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5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

(二)单价虽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

(三)单价虽不足500元,教育部认为应加强管理,统一规定的财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与分类按1994年11月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编印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规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保管和维护好财产,使固定资产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二)采用行政的、技术的以及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利用,方便使用。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寿命全过程(从购置、使用、维修到报废)的综合管理、力争效能较高,费用较低。

第五条 为了贯彻“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对亚洲通: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工管理,以明确责任。

(一)设备处负责管理全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为一套数据库管理系统,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机电设备、车辆、饭堂设备、印刷设备、批量家具等)为另一套数据库管理系统。

(二)后勤处负责管理全校的房屋,室外建筑物及附设的水、电、通风,排污设备。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本馆图书资料及各教研室的图书资料。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两级管理。

(一)设备处、后勤处为校一级物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部门物资的计划编报,经费审批,采购、验收、记帐、调拨等管理工作。

(二)各使用单位(指各教研室、各科室)为二级管理单位,管好和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并接受校一级物资管理部门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一)学校应在定任务、定规划、定专业、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物资建设总体布局的规划,力争各方面建设综合配套,较快形成合力,要避免重复建设、中途下马、不能配套使用等浪费现象。

(二)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或大型设备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述,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编写计划任务书,预测投资效益,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论证,严格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建成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重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文件归入档案,大型精密装备还应逐项鉴定技术指标,上交技术验收报告。

第九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工作,要培训管理人员,普及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维护知识,建立维修队伍,健全对房屋、校园、设备、图书、家俱等固定资产的维护办法。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一)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分口,分十六类的金额总帐。各级财务、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卡片、登记簿等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记录全部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部门与物资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二)要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稳定来源,由学校设备费解决维持性更新费,由基本建设拨款解决发展性投资。

(三)要逐步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基金,从现有教学,科研、代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维持费在专门帐户保存,确保定期维修。

(四)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所管财产的不同特点,采取行政和经济措施,努力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财务部门应负责审定各项经济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所有捐赠、调拨及衍生的固定资产均为全民财产,统一归学校所有,按本办法登记造册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设备处。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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